大展鸿图 第1072章直接干预办案(2/3)
魏安国身为江宁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,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违反办案规定,安排与案件无关人员徐宁来与乐飞鹏会见、谈判,并将负责看守的辅警支开,为两个人谈判提供便利。
在谈判过程中,魏安国还进入房间对乐飞鹏进行言语劝说。可见魏安国明知他人意图通过公安机关的职权来挽回经济损失,仍然积极提供帮助,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,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、执法形象和公信力,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,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经过审理,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骆光明、魏安国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。两个人进行上诉后,东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。
魏安国和骆光明在举报信中提到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就有消息说是时任东宁市政法委书记龚泰然一直在关注案件情况。
让人意外的是,江宁区人民法院和东宁市中级人民法院,均认定乐飞鹏案受害人江元德和中间人徐宁来,不构成敲诈勒索罪,但是骆光明、魏安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提供便利,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。
二审维持原判,是魏安国和骆光明没想到的结果。
骆光明在举报信中提到,批准会见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,符合办案要求,且当时不知道乐飞鹏的妻子此前找过徐宁来。因相关负责民警休假,他才打电话给魏安国安排会见。
魏安国则表示,自己在此前和江元德、徐宁来都不认识。
乐飞鹏监视居住的房间有监控,两个人沟通时,房门是打开的,有辅警在门口值守。他当时按规定进行巡查,具体说了什么内容已经记不太清楚。
魏安国还认为,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,监控录像中背景噪声主要为电视中的人声,对目标对象的语音造成了掩蔽,相互之间无法分离,因此不具备检验条件。
既然是不具备检验条件又如何认定就是魏安国说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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